体育艺术系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1-09浏览次数:9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重实效、重贡献,具有良好激励作用的绩效分配奖励机制,调动全系教职工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的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及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绩效工资中没有按月存入个人工资账户的30%部分。

    本细则适用于本系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一)坚持“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注重绩效”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

(四)严格程序、严格考核的原则。

(五)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实施细则 

    每个教职员工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100%计算,专职教师将工作量分成教学、科研、其他三大部分,每部分所占比重分别是:教学60%,科研20%,其他20% ;管理岗位(含党群、行管、教辅、辅导员)的工作量按基本工作量和其他工作量两部分划分,每部分所占比重分别是:完成基本工作量发放岗位津贴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完成其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0%;每个部分都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

(一)专任教师工作量计算

    1.教学工作量

    专任教师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工作量即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按照学院要求专任教师年基本教学工作量分别是:助教280学时、讲师260学时、副教授240学时、教授200学时。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方法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2.科研工作量

    专任教师完成科研工作量即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专任教师年科研工作量标准和计算方法按照学院规定执行。

    3.其他工作量

    专任教师除完成基本教学、科研工作量外,且圆满完成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量即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

(1)招生工作 完成院系规定的招生工作任务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0%。

(2)会议及集体活动 按时积极参加院系各种会议和各种集体活动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5%。

(3)其他 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如:监考、带学生实习等)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5%。

(二)管理岗位人员(含党群、行管、教辅、辅导员)工作量计算

    1.基本工作量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上班时间不干私活,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保质保量的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60%。

    2.其他工作量

    管理岗位人员(含党群、行管、教辅、辅导员)除完成基本工作量外,且圆满完成系院安排的其他工作量即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的40% 

(1)招生工作 完成院系规定的招生工作任务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0%;

(2)会议及集体活动 按时积极参加院系各种会议和各种集体活动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5%;

(3)其他 积极承担院系安排的其他工作(如:监考、带学生实习等)可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15%。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奖惩细则

    1、奖励

(1)为系取得荣誉或创造效益者,直接定为年终考核优秀,等同于完成科研工作量的四分之一;

(2)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主持人、省级以上各种技能大赛二等奖者指导老师,等同于完成科研工作量;

(3)超额完成院系规定的招生工作任务者,除学校发放的奖励外,系给与适当的奖励;

(4)重大活动或者临时性工作中表现突出者给与适当奖励。

    2、惩罚

    对于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酌情扣发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部分纳入本单位奖励资金。

(1)完不成本年度招生任务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且本人需补齐学校扣发的各种相关奖金,并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

(2)完不成本年度教学、科研工作任务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按比例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在教学、管理工作中出现工作失误,影响系形象者,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

(4)不服从组织安排或不承担系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者扣发其他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四分之一,情节严重者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5)教职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出满勤或有矿工行为者参照学校规定扣减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6)违反考勤纪律无故迟到、早退、旷课者参照学校规定扣减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当年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

①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②当年认定为教学事故或行政记过或受党内处分的;

(8)其他违反本单位管理规定者参照学校规定扣减或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与发放程序

第一,进行考核方案公示,公示地点:系网站、系公共邮箱;

第二,系考核小组按照方案规定严格考核;

第三,考核领导组审定考核结果;

第四,进行结果公示;

第五,考核结果上报院人事部门。

第五条  其他事项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抵触者,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体育艺术系。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体育艺术系

                                           二0一九年元月